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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信息发布者:lihang
    2017-03-08 16:35:24   转载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山东省首部专门对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菏泽市煤炭生产使用工作正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管理条例》共设有总则、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30条。违法将面临2000到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菏泽煤炭使用量较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大气污染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新条例的制定刻不容缓。对煤炭管理要从源头抓起,做好“防、管、控”等措施。并会同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严厉监督,组建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力争打造一个安全、有效、合理、环保的煤炭使用管理办法。同时要加强散煤、农用煤的管理,并鼓励使用电和天然气。

      《条例》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特色规定,一是鼓励支持煤矿企业对煤炭进行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品质和清洁使用率。洗选加工后在本地销售的商品煤,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二是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应当建设在全市公布的布点规划范围内,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三是进入本辖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地质量要求的劣质煤进入当地市场;四是燃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规定的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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